BVI投资基金
- SiennaCorp
-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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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管框架:
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 Commission,以下简称“FSC”)是BVI负责监管、监督和检查包括投资基金、公司注册、保险、银行、信托等在内金融服务的监管部门。
BVI关于共同基金设立与运作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证券与投资业务法(2010)》(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usiness Act, 2010, 以下简称“SIBA”)、《共同基金条例(2010)》(Mutual Fund Regulations, 2010)、《证券与投资条例(孵化基金和获准基金)(2015)》(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usiness Incubator and Approved Funds Regulations, 2015)等。
2019年12月,BVI颁布了《证券与投资业务法修正案(2019)》、《私募基金条例(2019)》(Private Investment Funds Regulations, 2019)以及相关制度指引。通过新设“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别,将封闭式私募基金正式纳入FSC的监管范围。2020年7月1日后新设的私募投资基金应于开始营业后的14日内向FSC申请认可(recognition)为私募投资基金。存量私募投资基金亦须在7月1日之前提交认可申请。
二. 组织形式:
BVI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BVI商业公司(BVI Business Company)、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以及单位信托(unit trust)。BVI基金大多数以商业公司或投资组合公司形式设立,部分采用了有限合伙形式,而单位信托形式最为少见。
共同基金和封闭式私募投资基金还须遵守符合其组织形式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商业公司法(2004)》(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投资组合公司条例(2018)》(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ies (BVI Business Company) Regulations, 2018)、《有限合伙企业法(2017)》(Limited Partnership Act, 2017)等。
三. 共同基金类型:
共同基金进一步分为专业投资者基金(professional funds)、私募基金(private funds)、公募基金(public funds)、孵化基金(incubator funds)和获准基金(approved funds),还包括设立在BVI境外但在FSC注册且获认证的境外基金(recognized foreign funds)。本文将主要介绍前五类共同基金。
1. 专业投资者基金 Professional Funds:
专业投资者基金类似于根据开曼《共同基金法》第4(3)条注册的开曼共同基金,其基金份额只能向“专业投资者” [1]发行,且每位投资者在基金中的初始投资应不低于10万美元,但“豁免投资者”除外[2]。
专业投资者基金对投资者人数、基金募集规模均无限制,通常可自向FSC申请认可前14天开始,持续开展不超过21天的试营业(若21天宽限期届满仍未获得FSC认可,则需停止基金业务)。
专业投资者基金须委任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托管人和审计师。但在某些情况下,经FSC批准,专业投资者基金可豁免委任基金管理人(例如投资管理职能由基金董事会承担)、托管人(例如基金为母基金、基金已委任主要行纪人承担托管职能)和/或审计师。
2. 私募基金 Private Funds:
BVI私募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区别于BVI封闭式“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指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且必须采用非公开的方式进行募集,以私募为基础的共同基金。
私募基金无投资者最低投资金额要求和基金募集金额上限限制。私募基金在成立后需向FSC申请认可,并在FSC认可后展业。
私募基金须委任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托管人和审计师。但在某些情况下,经FSC批准,专业投资者基金可豁免委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或审计师。
3. 公募基金 Public Funds:
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的共同基金。因公募基金本质上相当于是一种零售产品,因此这种类型共同基金面临的监管也是最严格的。
公募基金在从事任何BVI境内的经营活动或者来自于BVI境内的经营活动之前,必须在FSC注册。
4. 孵化基金 Incubator Funds:
孵化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20名且每位投资者初始投资额不得少于20,000美元。孵化基金的募集总额不得超过2,000万美元。
孵化基金应在运营2年后(可向FSC申请再延长1年)停止运营并清算或升级为更高阶的基金类型(如获准基金、专业投资者基金或私募基金)。
法律未强制要求孵化基金委任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托管人和审计师,只须委任1名当地授权代表(通常可委聘注册代理商担任)。
5. 获准基金 Approved Funds:
获准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20名(与孵化基金相同),但每位投资者不设最低初始投资门槛。获准基金的募集总额不得超过1亿美元。
获准基金不设基金存续期限制。但若在连续两个月中,投资者人数超过20名或募集总额超过1亿美元,该获准基金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 在两个月结束时的7日内纠正违规行为;
(2). 停止运营并清算;或
(3). 转为更复杂的基金结构(如专业投资者基金或私募基金)。
获准基金只须委任1名行政管理人和1名当地授权代表(通常可委聘注册代理商担任),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审计师无强制委任要求,但要求必须委托行政管理人。
[1]专业投资者是指以下人士:
(i)从事日常业务,无论是出于其自身的帐户还是他人的帐户,其获取或处置与该人相同种类的财产,无论是出于其自身的帐户还是他人的帐户,财产,或该基金拥有(或将要拥有)的财产的很大一部分;
(ii)其净资产(对于自然人而言,无论是单独还是与其配偶共同)超过一百万美元的美国货币(1,000,000.00美元)或等值的任何其他货币,并且其同意就投资于该基金而言,被视为专业投资者。
[2]豁免投资者是指:
(i)基金的投资经理,管理人,发起人或包销商;或
(ii)基金投资经理的任何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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