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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基金概览

  • SiennaCorp
  • 2021年4月12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一. 概述:


卢森堡作为欧洲最大的投资基金中心,每年吸引着大量基金发起人在卢森堡注册成立投资基金,其不仅具有稳定的政治环境、利于基金行业发展与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与税收制度,其监管部门也专业高效,政府对基金发起人及基金亦提供各项协助与支持。


卢森堡投资基金分为两种类型: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以下简称为“UCITS”)与另类投资基金(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以下简称为“AIF”)。


UCITS类似于国内的公募基金,面向普通(零售)投资者,有较为严格的分散化投资要求以及各种投资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较高的保障。UCITS首见于1985年欧盟颁布的法令,符合该法令规范的投资基金均可受惠于欧盟护照在欧盟范围内自由营销。在全球范围内经销的UCITS基金,67%都来自于卢森堡。


在卢森堡,UCITS可采取普通基金(fonds commun de placement,以下简称为“FCP”)的法律形式,以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形式建立,其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亦可采取开放式投资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以下简称为“SICAV”)或者封闭式投资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fixe,以下简称为“SICAF”)的法律形式,具体包括如下6种:公众有限公司(“SA”)、私人有限公司(“Sàrl”)、股份有限合伙(“SCA”)、有限合伙(“SCS”)、特殊有限合伙(“SCSp”)以及合作型公众有限公司(“SCoSA”)。实践中,UCITS主要采用FCP或者SICAV的形式。


此外,类似开曼群岛SPC,UCITS亦可以设立为包含不同组成部分(Compartment)的伞形基金,每个组成部分均可设置不同的股票类别与相应的投资策略。在特定情况下,UCITS的不同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投资。


AIF类似于国内的私募基金,其目标投资者是合格(专业)投资者,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所以监管与法律相对更加灵活宽松。


AIF基本涵盖了UCITS基金以外的所有基金,包括依据《2010年法案》第二部分设立的投资基金(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以下简称为“UCI”)、专项投资基金(Specialised Investment Fund,以下简称为“SIF”)、保留另类投资资金(Reserved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以下简称为“RAIF”)以及风险资本投资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en capital à risque,以下简称为“SICAR”)。


根据《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引》(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Directive,以下简称为“AIFMD”),取得AIFMD护照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为“AIFM”)可在欧盟范围内向其各成员国的专业投资者进行基金募集,而不必再取得相关各国的资质或许可。可以申请AIFMD护照的AIFM包括如下三类:(1)设立在欧盟境内的AFIM,无论其所管理的AIF是否在欧盟境内募集;(2)设立在欧盟境外、但管理设立于欧盟境内AIF的AIFM;以及(3)设立在欧盟境外,在欧盟境内或者向欧盟投资者进行基金募集的AIFM。



二. 各类基金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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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充分知晓信息的投资者”,即:

(i)机构投资者(例如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

(ii)专业投资者(例如高净值人士);

(iii)任何其他投资者:书面确认他们具备“消息灵通的投资者”的身份;并且至少投资125,000欧元;或提供银行确认书(或类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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